環境影響評估法中開宗明義寫出環評法的精神「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的不良影響,以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通過環評法定程序的開發案,真的盡到為環境把關的責任嗎?
焚化爐或掩埋場,這種被稱為有鄰避效應的廢棄物處理設施,主管機關就是必須處理廢棄物的主管機關時,當人民質疑環評不周全、環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時,如何補救?誰來仲裁?有什麼申訴的管道?
從雲林林內焚化爐的環評沒將淨水廠納入評估,到新竹縣焚化爐沒將3公里內的新竹市焚化爐納入評估,以及其他的案例來看,一個環評如果讓專業與非專業的人士都有所詬病時,那環評的公信力何在?人民又如何相信政府?相信環評?
弔詭的是環評卻又肩負起一個開發案能否通過的關鍵,到底我們的環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