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推動能源轉型過程中,光電設址爭議與綠能衝突不斷,引發社會大眾對光電開發的疑慮。有鑑於此,環境部在一月初推動修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
民眾黨推出自己的版本,在《環評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以及《地質法》等,一舉修訂有關光電的相關法規,並在8月29日進院會討論。
其中《國家公園法》修正案,在黨團協商時,國家公園署長表示依據現行《國家公園法》並未許可,未來也不會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4條第一項第十款同意設置光電系統,因此這項修正案在黨團協商會議時就被刪除。這次大幅度修改光電相關法規就鎖定在《環評法》、《發展觀光條例》、《地質法》三部法案,俗稱為「光電三法」,在2025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11月28日經總統府公告後,12月1日生效。
環評法第五條:增設需實施環評的認定標準
| 原條款 | 新修正後的條文(2025/11/28 公告) 紅色為增設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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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地質法第五條修正:經劃定的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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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
新修正後的條文(2025/11/28 公告) 紅色為增設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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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含屋頂型或設置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
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一條修正:明確劃定風景區禁設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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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款 |
新修正後的條文(2025/11/28 公告) 紅色為增設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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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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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結果,予以綜合規劃。 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理。 風景特定區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一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