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機組即將屆齡 國眾兩黨提出延役

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要繼續運轉必須依照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規定,在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提出申請。目前核一二廠已經停止運轉進入除役階段,核三廠一號機在去(2024)年7月停止運轉,2號機運轉執照也將在今年5月17日到期,依照目前法規,都已經超過申請延役的期限。
為了替核電延役解套,國民黨立委與民眾黨黨團總共提出十個修正版本,放寬
核電延役的申請時間,其中立委葛如鈞等提案:「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延長為六十年」、「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審請換發執照」、「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再運轉執照」;民眾黨黨則提案:核電機組期滿需繼續運轉,「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管法修法 環團認為兩黨版本都忽略核能安全
核管法修正案昨日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審查,多個民間團體於立院外表達反對。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國民黨與民眾黨的版本實際上沒有差別,都在放寬延役的申請,但老舊核電廠延役造成的高風險、高成本沒有被討論。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強調,台灣核一、二廠周邊與核三廠下方都有活動斷層,美國要求核電廠不能蓋在活動斷層8公里範圍內,而核一、二、三廠均不符合該項要求。台灣環保聯盟會長謝志誠則指出,當年在制定法條時,為了預留老舊核電廠風險評估跟審查的時間,因此訂出5到15年的期限,現在要把這個規定的期限拿掉,形同沒收核安。另外,核電廠內用過燃料池、低階放射性廢料等設施是依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期限也是四十年,現在只修核管法,可能會發生發電機組延役,但周邊設施卻停業的亂象,等於把一套好好的西裝硬修成睡衣。
延伸收聽》核二將停機:核電延役可能嗎?先搞懂高階核廢、燃料池與乾式貯存現況!|ft. 環境法律人協會特聘研究員 謝蓓宜|公視我們的島 Podcast
核電延役的完整評估 預估經費和相關配套都尚未完成
朝野立委對於核電延役的必要性與安全性、核廢料處理等問題爭鋒相對,並要求經濟部、核安會、台電對於核電延役的成本、審查時間與安全性等問題做說明。核安會主委陳明真表示,當初原能會核發核電機組運轉執照,都是以四十年做評估,假設延役要做整體的檢查,包括地震、颱風、海嘯、老化等等,有多少零件需要更換、多少核安措施要強化,這些都需要重新評估,在多少時間內能完成審查,他也無法保證。
補充資料》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完整提案內容及影片
核安會核安管制組組長高斌指出,現行核管法訂出申請換照時間至少要在到期前5-15年,當時是參考美國核管會的作法,一方面要考慮審查時間,另一方面考量台電公司要有充裕時間,才能完成設備檢查與更新。
至於延役要花多少經費,有立委提到台電在2014年曾評估延役預算要580億,十一年過去,成本費用相對提升,台電是否有能力評估?台電董事長曾文生表示,台電今年並沒有編列這筆預算,延役究竟要花多少費用,取決於核安會的要求,而這個數字(580億)未來勢必會調整。
法務部代表指出,核電機組延役涉及能源供應及環境安全,執照換發審核所需時程、方式、安全條件等涉及核安的專業知識,建議先由核安會提出實證,專業評估之後再研擬相關草案條文。
由於國民、民眾、民進三黨對於核管法第六條修正案無法達成共識,在場委員投票決定,最後以無記名的方式進行表決,修正案保留送出委員會,交由朝野協商。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發文批評,教文委員會把所有版本包裹送院會協商,等於沒有實質審查,未來在院會恐怕重演表決大戰,是沒有討論的草率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