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山:亞泥開採新城山|礦下部落的生活

採訪/撰稿 張岱屏 陳佳利
攝影 陳添寶 劉啟稜 許中熹 陳慶鍾,剪輯 賴冠丞 許中熹

2017年6月,齊柏林驟然辭世,他生前關心的亞泥礦場成為焦點,其實,亞泥礦區一直是當地居民的擔憂。網路上二十多萬人連署,希望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越來越烈的怒火,從太魯閣延燒到行政院。

1957年,亞泥取得太魯閣新城山礦權,到了1970年代,原本住在山坡上的太魯閣族原住民,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被迫遷到新城山礦場下方,展開四十多年與礦場為鄰的生活。

脆弱的地質情況,讓居民很擔心,他們指出,礦區範圍內的邊坡,2016年才發生過崩塌。根據水土保持局的資料,亞泥礦區範圍內,有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其中兩條經過礦場南北兩側,正好包圍下方的中富世部落,南邊的野溪布滿灰色泥漿,很明顯是從礦區流下來的。中富世居民田明正表示,亞泥礦區開挖之後,大雨時溪水暴漲,水曾經流向住家,不得已只好把家門口加高圍起來。

亞泥是舊礦,當年並沒有經過環評,繼續開採二十年,地質狀況如何?會造成多大的環境衝擊?只能靠業者和礦務局自己把關。

至於目前礦區內開採完畢的邊坡,已經做好植生綠化,正在開採的區域,則是深達十幾公尺的大坑洞。

亞泥礦區組長表示,未來礦區高度將持續下降到海拔120公尺。然而礦區正下方就是中富世部落,居民認為跟部落太近,安全性應該重新評估。

業者申請採礦要經過什麼程序?首先要取得礦業權,接著是礦業用地核定、土地取得,最後申報開工,礦業權每次展限最長是二十年。但是根據目前的礦業法和環評法規,舊礦展限如果沒有擴大用地範圍,不須做用地核定,也不必經過環評。

東部有許多礦區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在原住民部落範圍內進行土地開發,應取得原住民參與或同意,但是2016年11月,行政院進行跨部會協商卻做出結論,礦業權展限,只要不新增礦業用地,不適用原基法21條,不需當地原住民知情同意。另外根據礦業法第31條,礦業權的展限核准為原則,否准為例外,假如行政部門否決業者礦業權的展限,還要賠償業者損失,造成相關部會難以駁回。

亞泥和當地原住民之間,還有糾葛四十多年的土地爭議。亞泥礦區大部分都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範圍,早年有辦理過耕作權設定,經過多年訴訟,有兩位地主已經取得土地所有權,限於法規卻無權使用。

2017年3月20日多位立委提出礦業法修正案,計畫修改礦業法中不合理的條文,並要求在礦業法修法前半年內暫停審查礦業權展限案,但是經濟部卻在2017年3月14日火速核准亞泥展限,沒有環評,也沒有獲得原住民地主同意。在6月19日的記者會上,經濟部常務次長楊偉甫強調,亞泥展限案符合現有規定,礦務局局長朱明昭說明,展延是權力的延續,沒有牽涉到土地使用的情形。但環保團體認為行政院的結論,明顯違反原基法第21條。

目前亞泥正式員工有311位,協力廠商員工700位,其中原住民占44%、當地富世村民占8.3%。長久以來,居民的環境權與員工的工作權,常常被形塑對立,部落內部容易因此分化和撕裂。

礦權不該是霸權,現行的礦業法導致問題叢生,想要從制度面改革,必須著手修法。蠻野心足生態協秘書長謝孟羽提出,礦業法第31條、47條都需修正,另外應資訊公開和加入民眾參與機制,增加關礦計畫,明定復育方式,顧及地區經濟。

至2016年為止,全台總共有234個礦區、188個開工礦場,卻只有25個做過環評。行政院長林全指示,礦業法修法完成前,申請中的42件採礦申請案全都擱置,修法後,未來沒有進行環評的礦場,包括亞泥,都要補辦環評。

飽受質疑的亞泥主動縮減礦區,從原本核准的400公頃,縮減為245公頃。



礦業個案的問題,突顯出整體規劃上的欠缺。經過近一年民間團體的呼籲,行政院同意推動水泥與礦業政策環評,依據國內水泥的實際需求,提高再生原料的循環使用,規劃出大理石開採總量,並且依據區位特性,排出優先順序,建立礦區退場機制。

近年,循環經濟觀念抬頭,水泥產業是其中的重要環節。台大風險社會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趙家緯提出,循環經濟的關鍵,是要削減經濟體對原物料的需求量,透過延伸建物的使用年限、建築廢棄物後端的再利用、建築配置效率的強化等等,這些都有辦法削減水泥的需求量。

另外,目前國內生產的水泥有三成出口,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未來以降至15%為目標,盡量利用替代原料,天然石材能少挖就少挖。

亞泥礦區展限引發的爭議,突顯了礦業法許多的不合理。如今反彈力道強大,是該從頭檢討,讓礦業政策有個可以理性辯論的空間,在更好的規範與制度下,引導產業提升、轉型,也讓原住民的權利,得到該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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