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以後呢?美麗灣這個占地0.9997公頃,從沙灘起算五層樓高,有游泳池的建築,要怎麼辦呢?拆,還是不拆?不拆,要怎麼用?
美麗灣事件爭議十五年,這十五年,對台灣的環評機制有什麼改變?
美麗灣後續使用問題 花錢拆除還是不拆繼續投入更多錢?
關於美麗灣度假村所在位置的杉原灣,台東縣政府宣布,將朝公共海水浴場規劃,預計2021年夏天啟用;其他的土地,則由部落討論怎麼使用。
這是個模糊的說法。海水浴場的管理中心,就直接使用美麗灣建築嗎?這座量體巨大的建築,部落怎麼跟管理中心分開使用?其實到最後,會不會又是以「經營管理不易」的說法,變成住宿或其他商業使用?
十五年來堅持反對美麗灣的環保團體認為,美麗灣應該拆除。建築師曹羅羿表示,拆掉整棟建物大概是三千六百萬元,如果不拆,繼續做其他使用,可能更花錢,「很多地方政府的案例是,要避免這樣一個閒置的公有財產,又投入大量的金錢,去不管是硬體軟體的改善,改善之後,一個新的計畫進到這個房舍,往往結果就是又不成功。所以這樣一而再、再而三,不停投入公部門資源,造成的問題,遠比拆除來的更大。」
曹羅羿認為,拆掉比改建更省錢,而且拆掉也不是浪費,只要做好建築廢棄物的回收及再利用。比方說,拆掉的混凝土不要和磚塊混雜,就可以回收,「基本上,它們兩個是強度不同的物質。我們所謂的再生混凝土,這些打碎的東西叫做骨料,如果有磚塊混在裡面,它的可再利用性就變得比較低。
另外,海水浴場只需要小量體的建築物,這個建築物可以思考如何使用美麗灣拆下來的建材。
而住在杉原海岸北邊富山社區的陳世岳,則是希望美麗灣可以變成海洋訓練中心。他的概念是一個水上活動基地,可以提供浮潛、獨木舟等水上活動的訓練和使用。
淡江大學建築系助理教授劉欣蓉,帶領大四學生做了一個題目 :美麗灣建築的未來。劉老師說,「我不認為我們只能從一個『房子蓋好了,拆掉很可惜,繼續使用,它有各種功能』這樣一個非常功能導向的思考邏輯,而要看到這個行動本身的社會與文化意涵,乃至於象徵意涵,這幾個層面考慮下去之後,它都不應該用現在這種方式繼續留下來。」同學們大多認為要大量減少建築量體;也有同學認為要分階段拆除,每個階段都有不同展演,讓大家看到,一個建築體是如何漸漸消失不見。
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對環評機制所帶來的影響
環保團體之所以堅決抗議美麗灣度假村,是因為開發過程,從一開始就規避環評。台東縣政府上網公告的開發範圍就是5. 9公頃,美麗灣卻是以0.9997公頃送件,規避環評法規定:一公頃以上必須環評。
我們來審視美麗灣的這幾年爭議
2004年,美麗灣與台東縣政府簽訂BOT五十年的合約。
2005年,美麗灣開始動工。
2006年,美麗灣申請變更投資計畫,擴大開發面積為6公頃。這一次,美麗灣主動提出環評,但是,杉原海灘已經開挖,環境已經改變了。
十五年來,環保團體以停工、環評無效、建照無效等標的,多次提起訴訟。
2012年,台東縣政府召開環評決議:有條件通過。過程中,環團強烈抗議,質疑這個BOT案,台東縣政府官員,為什麼沒有迴避?
2016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的環評決議違法、撤銷台東縣政府准許業者復工的行政處分。
2017年,美麗灣希望結束這個開發案,要求仲裁來解除BOT合約。
2020年,仲裁結果,台東縣政府以6.29億元買回。
有鑑於美麗灣案的環評問題,環團訴訟律師詹順貴在擔任環保署副署長期間,主張修改了環評法施行細則,關於旅館、觀光旅館開發的環評主管機關,「因為在中央評比較容易受到檢視,我就把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重要濕地、國家森林遊樂區,這些屬於國家等級的環境敏感區的旅館開發,拿到中央。」比如說,美麗灣位在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那麼這個案件就得到中央環評。
另外詹順貴還主張,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簽訂的BOT案,因為開發單位與官方的利益一致,這類案件的環評,要嘛到中央來環評;或者,地方官員就必須迴避,不出席環評審查。
台東縣政府109年度預算,稅課收入是35.85億,要靠中央政府補助117億元來維持縣政運作。所以買回美麗灣度假村的6.29億元,不只是台東縣的6.29億,還是全民買單的6.29億。付錢的人民頭家,認為值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