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美麗灣

採訪 胡慕情 章明哲,撰稿 胡慕情
攝影 陳慶鍾 章明哲 陳添寶,剪輯 陳慶鍾

開發九年的美麗灣渡假村,歷經多年爭議,今年初,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結論無效,必須停工。合法取得建照的飯店,為什麼變成違建?12月22日,即將重新進行環評審查,這場爭議,對美麗的杉原海灣,又將造成什麼影響?

台東縣卑南鄉都蘭灣,這段長達1.5公里的杉原海岸,是台東少見的平緩沙灘。沙質細緻,海水乾淨,還有豐富的珊瑚礁,台東縣政府,很早就委託給東海岸風景管理處,經營公有海水浴場。

2003年,台東縣政府收回管理權,和美麗華集團簽訂長達50年的BOT契約,預計興建觀光旅館。美麗灣渡假村,直接坐落在沙灘上,離海岸只有一百公尺,台大地理環境資源學系教授指出,「這是非常不智的行為」。因為美麗灣渡假村所在地,屬於海岸環境敏感地區,在歸類上又屬於山坡地,從地理環境來看,根本不適合開發,尤其渡假村的量體太大,「蓋在美麗的東海岸,對東海岸的美麗來說,是缺了一角。」

張長義一直以來都是台東縣的環評委員。2006年,首度審查到美麗灣渡假村的開發案。審查時他發現,台東縣政府和美麗灣渡假村簽約的開發面積將近6公頃,縣政府卻允許美麗灣渡假村,在2005年3月,已不必環評的0.9997公頃面積,進行開發。

2005年8月,美麗灣渡假村變更設計,台東縣政府繼續在沒有實施環評的情況下,發給業者建照,主體建築已經快要完工。之後業者在2006年,主動提送擴大開發的環評審查。除了環境衝擊外,規避環評也讓許多委員擔心,但業者表示,依據台東縣政府認定,美麗灣渡假村一開始以0.9997公頃的面積提出開發,「我們是不需要實施環評的」。業者強調,擴大面積是為了提升效益和產品特色,「擴大計畫的面積超過一公頃,所以也主動送環評審查,並沒有補送環評或規避。」 

多數環評委員審查後,還是認為美麗灣渡假村不該開發。台東縣政府沒有採納學者意見,反而在環評委員任期屆滿時,撤換了部分委員,張長義認為,台東縣政府委託業者開發,規避環評又撤換環評委員,「根本是選手兼裁判。」

另外,台東縣政府沒有遵照環評委員遴選作業準則中,委員組成應該多元的規定,清一色挑選環工背景的委員來審查,政大公行系教授杜文苓批評,把委員撤換成單一專業,是把環評議程限制在工程衝擊。「但美麗灣渡假村本身可能有更多問題,比如它位於原住民傳統領域等等,沒有考慮這些,只想趕快過關,這是台東環境行政的不幸!」



2007年8月,環保團體以台東縣政府和美麗灣開發單位規避環評為理由,提出訴訟。2008年1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政府敗訴、必須停工。不過縣政府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6月,通過美麗灣開發案的環評審查。環保團體也立刻提告,這一次,要求撤銷環評結論。2011年3月,縣政府重新核發建照給美麗灣渡假村,飯店工程再度啓動,杉原海岸,岌岌可危。 

杉原灣,有珍貴的珊瑚礁,孕育豐富漁業資源,這片海,就像是當地阿美族人的大冰箱。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員陳昭倫,在業者通過環評以後進行調查,發現杉原灣的珊瑚礁體,是不連續的獨立礁,離美麗灣飯店只有84公尺。但業者卻在環評報告中規避事實。

陳昭倫進一步指出,目前台東都蘭灣一帶,共有七個觀光開發案,但都沒被納入整體評估。而過去海濱飯店開發後,對珊瑚礁都有嚴重衝擊。陳昭倫擔心,杉原灣的珊瑚礁,也命在旦夕。

2012年1月,高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出爐。這一次,台東縣政府又敗訴了。判決裁定,美麗灣渡假村在未經環評前就興建旅館,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因此撤銷2008年有條件通過的環評結論。強調美麗灣渡假村在完成環評程序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表示,將補做環評。而這項決定,引發台東居民的不滿與憤怒。



高喊反美麗灣的口號,許多阿美族人在6月2日聚集在台東縣政府前抗議,要求縣政府在施作環評前,應該先拆除美麗灣渡假村。

台東縣居民郭靜雯指出,法院判決美麗灣渡假村的建照無效,「它就應該是違建!我們認為要先撤除建照,再處理建築體。」刺桐部落居民巴奈也痛批,縣政府規避環評,要求立刻拆掉飯店。縣長黃健庭回應,拆除美麗灣渡假村,於法無據。

黃健庭說,美麗灣案經過多任縣長,首先在縣長徐慶元在任時簽約通過,前任縣長鄺麗貞則允許主體建築完工、通過環評,並且同意變更開發範圍擴大為六公頃。「現在大家要求拆它,怎麼可能我們沒有一個依據、法源,就可以誰說要拆就拆?」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許嘉容反駁,依據環評法十四條第一項指出,「自始未經環評,許可無效」,律師許嘉容解釋,「也就是說,台東縣政府先後發給美麗灣渡假村的兩張建照,一張是自始未經環評,一張是被撤銷,這兩張證照,都已經沒有建築執照,美麗灣渡假村就是一個違建物。違建物就應該拆!」

台東縣政府秘書長陳金虎則說,縣政府核發業者證照時,是在環評有效的情況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縣政府無法拆除美麗灣。然而判決文中特別指出,建照和使用執照,因為環評結論被撤銷,自始無效。此外,判決文中更強調業者明知必須做環評,卻向縣政府提出分割土地的要求。使得台東縣政府核發的建照執照,變成違法的行政處分,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三款規定,業者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台東縣政府還是堅持要續做環評。環保署,也支持台東縣政府的說法。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法院判決撤銷結論,是基於審查過程有判斷瑕疵,「法院判決不是認定不應開發或不能提出環評。這樣的結論被撤銷,開發單位有權把瑕疵補齊再提出環評。」 

負責美麗灣訴訟案的律師詹順貴批評,這根本是在為護航財團。詹順貴表示,環評撤銷後,行政程序應該整個重來,過去也有判例指出,環評被撤銷之後,隨著環評結論而發出去的開發許可跟建造執照,「都自始無效」。詹順貴強調,美麗灣在這種情況下,當然是超級大違建。

律師陸詩薇也說,環評法的精神是風險預防,「也就是風險損害發生前就評估,你讓它先蓋再環評,風險早就變成實害,還評估什麼?」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毓正表示,從美麗灣案可以看到環評制度的轉變,「之前要規避義務,現在說有權要做環評,這是因為旅館都蓋好,只差通過,這種做法,造成了制度的弔詭。」



學者認為,為了鞏固法治基礎,中央應該立刻介入,代行拆除美麗灣。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毓正指出,地方自治法第19條就規定,當地方怠於執行職務,中央責無旁貸。「內政部,這是你的權力、你的義務,大家都在看,你有沒有怠惰去放棄你可以代行的權力。」

內政部長李鴻源表示,台東縣政府還有一次環評的機會,「這是它的權力,我們不能剝奪。」李鴻源說,等台東縣政府進行環評審查,如果環評沒有通過,「那美麗灣渡假村就是實質違建,我們就會協助拆除。」

台北大學不動產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痛批,美麗灣案,不僅扭曲法治,還進一步破壞行政體制。廖本全表示,從環保署到台東縣政府,都在扭曲、踐踏專業,「而要踐踏別人專業之前,它們必須先學會踐踏自己的專業,如今內政部的不作為,正讓我們看見,內政部也學會了自我踐踏!」 



反對民眾,高舉拆除美麗灣的毛巾和布條,來到美麗華集團經營的百貨公司抗議。也有民眾組成拆除大隊,決定自行拆除美麗灣。美麗灣開發九年,風波從未平息。

12月22日,台東縣政府將再度舉辦環評審查。美麗灣渡假村,曾經承諾,要讓世界看見台東的美,但恐怕未來,我們只能看見,一波又一波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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