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議題】廢清法修法|重點整理

整理/製圖

1974年制定的《廢棄物清理法》,繼2017年修法之後,事隔八年再度修法。環境部在2025年5月底預告修正《廢棄物清理法》 部分條文草案,對不法業者加重刑度,以及整合再利用管理的事權及管理規範,目前正在預告期間60天內,截止日為7月28日,收集各界意見後,送至行政院審查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查。我們的島整理這次《廢清法》的修法重點如下:

​廢清法第46條:增訂違法態樣及加重刑度

這次修正的《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將現行的最高刑責五年的有期徒刑,提高刑度到七年,加重刑期之外,並且考量到因果關係難以證明而有難以受罰的情形出現,因此把處罰要件從「」污染修改為「足以」污染,擴大法官裁量認定空間。

另外,因為非法棄置、污染、回填或堆置廢棄物在農地或是生態、資源利用等環境敏感地區,會對環境造成極大的風險或實質損害,所以這次修法也加重處罰,在廢清法第46條增訂第三項,若棄置在上述地區,將處以有期徒刑,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額度到兩千萬元,希望起到遏阻作用。

廢清法第39條:強化「再利用」的管理,統一事權

再利用的管理」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目標。把現行第39條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刪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讓原本不同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是由不同部會,例如經濟部或農業部各自管理。修法後都改由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環境部來統籌管理,並且整合各部會現行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落實流向追蹤和使用者環境監測。

​除了修正《廢清法》第39條,第39條之1,強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以及再利用產品的管理,也明定出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產品的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另外又新增第39條之2、第39條之3、第39條之4、第39條之5,針對再利用的運作風險,定出不同的管理措施;再利用產品應符合的品質規範和標示義務;製程及規格應通過驗證以及若是再利用事業出現逾期、設備故障或異常、去化能力出現落差等狀況時,主管機關得令再利用事業停止進場(廠)的機制。

修正《廢清法》第71條:提前啟動假扣押或假處分,防止行為人脫產

為了避免現場回填、堆置的廢棄物造成環境風險或損害,政府會先進行「代履行」,在現行的《廢清法》第71條,政府機關在整治完成後,才能就環境復原及衍生的必要費用,向造成污染的行為人或相關責任人進行求償作業。然而,在實務上經常發生行為人在政府完成前就進行脫產,導致政府難以追討整治費用,最後清理費用由全民埋單。

因此,這次第71條修法將求償的啟動時機提前,政府機關在尚未進行「代履行」 前,只要預估將來可能支出的費用,就可以先啟動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法律程序,來鞏固求償權利避免行為人或是相關關係人先行脫產。

​這次修法也增訂第71條之1,處置義務人(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對非法場址廢棄物的清除、處理及環境改善,要負連帶責任。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