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9
跟古蹟、古物不同,跟歷史建築和遺址也很不一樣,文化景觀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定義上,是一群人長期與自然或環境互動,並產生具有延續性的文化現象,所以文化景觀可以是一個神話故事的場所,也可能是一處具有歷史意義工業地景,或一條彰顯生態永續的水利設施,甚至是發展了上百年、上千年的農林漁牧生產區域。
因為文化景觀的多元性,和每一個個案擁有的獨特性,因此在保存活化過程中,特別需要具體詳盡的維護保存計畫,可是目前台灣文化景觀的發展,卻徒有登錄公告之名,毫無保存活化之實,或許在文建會剛改制成文化部的此時,政府應更積極深化文化景觀的保存機制與維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