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無線電公司RCA,1969年到台灣設廠,1970年桃園廠開始運作,生產電視機零組件、主機板、積體電路等電子產品。1992年RCA關廠,轉赴中國,把整個廠區賣給長億集團相關企業。
想不到兩年後,卻爆發RCA長期挖井,傾倒有機溶劑等有毒廢料,不僅廠區的土地和地下水遭到嚴重污染,員工因為飲用井水,加上工廠為了省電,採用封閉式空調,讓員工長期喝下和吸入有毒的地下水和廢氣。員工們此時才突然警醒,很高比例員工的長期病痛,甚至年紀很輕就罹患癌症,其實和RCA有關。
RCA桃園廠位於南桃園市,占地約7.3公頃,環保署調查發現,受污染的土地集中在廠房後方,約有621坪。1996年開始初期整治,開挖地表五公尺深,經過負壓抽氣、清洗礫石和土壤曝氣,1998年,環保署核定已完成改善。
地下水整治則相當困難,美國奇異公司自己委託調查,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四氯乙烯,濃度最高達110萬ppb,是美國標準的22,000倍。環保署的初期調查,70多口監測井的水質都嚴重超標,初期整治約抽取三萬公噸的地下水,經過過濾、曝氣後重新注入,但是效果不彰,有的水質甚至更糟。
RCA桃園廠地下水的污染區域,逐漸往北側擴散,工研院對當地民井採樣化驗,發現四氯乙烯濃度是標準值的42倍。2004年桃園縣政府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隔年再發布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以RCA廠址為中心,約半徑500公尺以內是管制範圍,禁止使用地下水。
經過三次計畫變更展延整治期程,2014年9月,RCA公司的整治報告指出,場內51口地下水監測井,原生污染物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已經沒有超標情形,但仍有3口監測井的氯乙烯,超過管制標準。場外的地下水監測井有32口,其中12口超過管制標準,超標項目包括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以及順-1,2-二氯乙烯。
1998年,受害員工籌組自救會,當時三千多位前RCA員工中,有超過千人罹患癌症,隔年RCA員工關懷協會正式成立,展開抗爭,一方面向政府爭取勞保權益,另一方面成立義務律師團,向法院聲請假扣押RCA在台灣的資產,要求賠償,但RCA早將所有資產匯出海外,形同脫產。
關懷協會尋求到美國辦聽證會,跨海打求償官司的可能性,但是跨海訴訟困難重重,他們於是轉而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要求RCA母公司美國奇異、法國湯普笙公司,負起賠償責任。
從1994年RCA被揭發傾倒有機溶劑,到今天已經整整二十年,所造成的污染仍然無法復原,在台灣經濟起飛的六、七十年代,RCA污染事件並非個案,依賴便宜的勞工和寬鬆的環保標準所建構的經濟榮景,遺下禍害給人民和土地承擔。
歷經十五年,將近六十次的開庭,2015年4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RCA、湯普笙公司必須賠償,四百多位工人五億六千多萬元,漫漫的司法長路,終於看見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