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總部大門口,雲林居民北上偕同環保團體前來抗議,他們希望台塑別再擴廠,也不要再燃燒石油膠毒害鄉民。石油膠是煉油後的殘碴,台塑石化把它拿來燃燒發電,燃燒產生的廢氣在排放前,會使用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以石灰去污染物。民國91年,台塑把使用後的石灰,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向雲林縣政府建設處申請,在工廠登記證中登記為產品,叫做混合石膏和副產石灰。
牛厝村是雲林台西的小村落,這種鄉下地方卻有個地方,需要用鐵皮圍起來,門口還加裝監視器,因為裡頭大有文章。「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總編輯吳松霖致力推動六輕停止燃燒石油膠,得知這裡被埋了大量的副產石灰。他曾經看著土一車車被載走,地面被挖到深及地下水層,之後回填副產石灰,石灰的pH值高達12點多,屬於強鹼,填埋區周圍不是魚塭,就是農地,而且水源都來自地下水,讓吳松霖相當擔心。
高雄旗山大林里也有很特別的「產品」,一塊農地在民國95年被盜採砂石後,遺留的坑洞,民國102年5月,地主開始回填中鋼轉爐石,原本使用地下水的居民,開始過著載水人生。腳不方便的王婆婆一天要騎摩托車載水好幾趟,加水站離家又遠,老人家視力也差,大馬路車來攘往總是危險。平常洗菜、洗米,用地下水清洗後,還在再用買來的水過水一次,也都不敢喝地下水,讓她很痛苦,希望回填的廢爐碴趕快清走。
民國88年,高雄市政府核准中鋼把煉鋼殘碴-轉爐石,登記為產品,但回填農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農發條例對此行為卻沒有罰責,因此由地政局依照區域計畫法,對地主開罰六萬元,限期在民國103年底前恢復原狀。高雄市地政局表示,恢復原狀必須經過農業主管機關認定,去年年底經過農業單位現場了解,發覺沒有恢復原狀,所以地政局今年再以違反區域計畫法22條,把地主移送司法機關。
地主無視法令繼續回填,大林里居民不斷向政府檢舉,也訴諸媒體,但高雄市政府的公權力卻不彰,到了今年6月,面積8公頃、深達五層樓高的坑洞,被填成平地,8月初,高雄地區下起滂沱大雨,爐碴回填區的水往外溢流,居民給它取名叫「中鋼牌牛奶」。
大林里位在旗山溪畔,屬於高屏溪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高雄人的水源頭被填埋爐碴,水利署邀集相關單位到現場會勘,卻也無可奈何,因為高雄市環保局認定,轉爐石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依照自來水法,水質水量保護區只有棄置廢棄物才違法,是否為廢棄物由環保單位認定,如果沒有認定或認為不是廢棄物,自然沒違反自來水法。
為了守護家園、捍衛地下水資源,居民不斷對外發聲,甚至北上到監察院陳情,希望監察委員能為他們主持公道;也到立法院請立委幫忙開記者會,但環保署卻也說,這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不適用廢清法。
眼看坑洞被填的越來越小,兩個月後,民間團體又在高雄開了記者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表示,兩個月來看不到政府有所作為,廢爐碴繼續傾倒,如果再不處理,整個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是不是通通都可以淪陷?
民國100年,台塑石灰到處流竄引發多起抗議事件,甚至地檢署也介入調查,外界後來才知道,原來「銷售產品」是個煙幕彈。「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總編輯吳松霖表示,台塑賣給業者一噸兩塊錢,卻又倒貼業者一噸500到700塊的清運費用,「如果是好的產品,為什麼還要清運?廢棄物才要清運。」
被副產石灰入侵的縣市,地方環保局面對這些棘手的產品,紛紛行文環保署尋求協助,環保署在民國100年和102年,發了兩封公文做行政指導,終於促使雲林縣政府,在民國103年1月,把副產石灰從產品登記證中除名。
環保署公文中提及幾個面向,包含該產品若事實已喪失市場價值,必須由產源付出運費大於售價,而且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是以產品使用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該認定為廢棄物,地方環保局應請工商登記單位取消產品登記。
台塑的副產石灰目前都堆置在廠區,沒有外運,目前至少堆置了140萬噸,環保團體認為,副產石灰若披著產品外衣,台塑可以省很大。台南社大理事長黃煥彰表示,台塑如果一噸賣兩塊,補貼運費680元,140萬噸的副產石灰要花近10億,現在石灰被認定為廢棄物,送到掩埋場處理一噸是4000塊,等於要花上近60億元,台塑把內部成本外部化,自己創造50億利潤。
環保署表示,廢清法對廢棄物和產品,沒有清楚定義,現在是以個案來認定,至於中鋼的轉爐石,廢管處認為還是產品。
這天,民間團體在記者會中驚爆,負責處理中鋼轉爐石的中鋼子公司-中聯資源公司,其實也和台塑一樣,用同樣手法處理轉爐石。台南社大理事長黃煥彰表示,依照合約中聯賣給萬大材料行一噸5塊錢,卻又補貼萬大一噸 231元,目前在旗山地區埋了30萬噸,等於是中聯要給業者6700多萬。
產品資格成為中鋼轉爐石的護身符,當它前進水源保護區,高雄市政府只能用法律強度低的區域計畫法,來追究回填業者的責任,就算移送法辦,違反土地分區使用,也只有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通常都是易科罰金,業者卻大賺一筆。
什麼是廢棄物?一切爭議源頭在廢棄物清理法及解釋法令的環保署。廢管處的解釋,是看爐碴回填區是否造成污染事實,而不是在事前做預防,一日產品就是萬年產品嗎?依照環保署的邏輯,是廢棄物才適用廢清法,產品被丟棄,還是具有產品資格。
大林里案產生骨牌效應,旗山地區陸續傳出,農地被盜挖回填的消息,水源保護區岌岌可危。環保署希望,未來透過資源循環利用法的立法,讓廢棄物認定有法源依據,但寄望遙遠的立法之路,不如更積極面對問題,尋找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