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山:花蓮太魯閣族人抗議亞泥占用祖居地

採訪/撰稿 陳佳利
攝影 張光宗 許中熹,剪輯 張光宗

民國62年,亞洲水泥進駐新城山,「制度」保障亞泥合法採礦,太魯閣族人卻失去了在祖居地生活的機會。二十多年來,「還我土地」運動,戰火燎原。亞泥的新城山礦場,管理嚴謹,是礦業中的優等生,但使用原住民土地飽受爭議,加上礦場有25公頃,位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內,從整體區域發展角度,在經濟發展、環境生態、土地正義間,亞泥是否該在太魯閣口繼續採礦,值得深思…

12月中旬,上萬人湧進太魯閣,和往常不同,今年,活動名稱冠上了贊助商亞泥遠東,引發太魯閣族人的不滿。

憤怒,燃燒了四十多年。紅色旗海搖曳,抗議亞泥占用了太魯閣族人的祖居地。「禁採礦,保山林,太魯閣加油!反亞泥,還土地,馬拉松加油!」槍聲一響,上萬名跑者,邁開步伐,在中橫公路,拉出了一條動感彩帶。賽道旁,年輕的太魯閣族人,用自己的聲音,為跑者加油。

年輕一輩站出來,太魯閣自救會長田春綢,欣慰寫在臉上。二十年來,「還我土地」運動,她始終是前線戰將,如今,身體老去,後輩接力抗戰。在原住民土地與財團的爭議案中,有人說,亞泥案是資料最齊全的案例,因為田春綢與他的丈夫數十年來,不停收集與整理,努力拼湊當年。

50年代,政府為了管理原住民土地,依台灣省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要求原住民到鄉公所登記,設定他項權利,擁有耕作權,連續使用滿十年,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太魯閣族人在民國58年開始登記,依當時法律,民國68年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民國62年,亞泥進駐,使得大多數人,失去取得所有權的機會。

60年代,亞洲水泥配合產業東移的國家政策,第六期的四年經建計畫,落腳花蓮新城,除了接手原本台陽公司的礦業用地,也計畫使用100多公頃的保留地。亞洲水泥副總經理周維崑表示,亞泥申請採礦與礦業用地,都有台灣省政府的建設廳、民政廳、花蓮縣政府、花蓮工業策進會、秀林鄉公所參與,亞泥的角色是根據協調會的結果,給付補償費用。

如今,亞洲水泥是國內第二大水泥生產者,占地約400多公頃的新城山礦場,每年生產450萬噸,品質穩定,在亞泥的企業版圖中,有著重要位置。開採後的山壁,栽植原生植物,每年花費上千萬元經費,讓山坡維持穩定。管理嚴謹,使得亞泥獲得國際注目,成為礦業中的模範生,但廠區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到目前仍有爭議。

民國63年,花蓮縣政府與鄉公所將土地出租給亞泥公司,依法,設有耕作權的保留地不可出租,但在這些土地中,有212筆在民國65年至80年間,才陸續塗銷耕作權,申請拋棄的文件疑似由同一人簽名。另外還有62筆耕作權沒有塗銷,就租給亞泥使用。

疑點重重,抗議政府帶頭違法,讓田春綢決定成立自救會,發出還我土地的怒吼,他們曾經闖進亞泥廠區,象徵性的種下作物,爭取權利。數十年來,戰場從礦區延燒到法院,直到今年12月10日,62筆未塗銷耕作權的土地中,兩位地主在蠻野心足協會多年協助下,證實在民國58年至63年間有耕作事實,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台灣省山胞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需使用滿十年,但本法廢止,民國79年後,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辦法規定,使用滿五年即可取得所有權。)

然而,兩位地主雖然取回土地所有權,卻無法回到土地生活。依礦業法第47條規定,無論地主意願如何,亞泥只要提存土地租金,就可以合法採礦。蠻野心足協會呼籲政府修改礦業法第47條的規定,還給原住民族一個公道。

關於環境正義,亞泥還面對另一項問題。礦區有25公頃土地位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特別景觀區,雖然實際開採面積只有10公頃,占整個國家公園面積的九千分之一,並且依國家公園法第20條規定,合法使用,環保團體還是質疑採礦的正當性。亞泥花蓮製造廠副主任游象麟表示,經中央協調,採礦範圍逐年退出,在民國105年,礦區就可以跟國家公園切離。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主任蔡中岳表示,採礦後的山是無法回復的,依礦業法,礦業卻可以在花連長期生存,對環境與觀光都是很大的傷害。花蓮縣長傅崑萁曾提出「八不政策」,希望保護花蓮的環境生態,包括禁止山坡地開發、不開發新礦區、不同意舊礦區申請延期等,亞泥礦權將在民國106年到期,到時縣府會不會實現承諾?原住民保留地的爭議,縣府將如何解決?花蓮縣府以縣長公務繁忙為由,婉拒受訪。

四十多年來,當事人陸續凋零,面對偽造文書的爭議,還原事實,越來越困難。亞泥廠區內,還有將近60筆土地,因為第一代耕作權人往生,面臨耕作權繼承的問題。這是一個牽涉礦業政策、區域發展的案例,也是一個關於家園、爭取文化傳承的故事。它一時難解,在經濟、環境、文化之間,繼續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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